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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审计局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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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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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04772110225024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审计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审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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