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对船名有何规定

一、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二、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三、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2、如何申请新船名

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3、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船名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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