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1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16条】【第2款】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 【第5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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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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