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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医疗机构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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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A0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医疗机构擅自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处罚结果名称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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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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