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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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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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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16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财政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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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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