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16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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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