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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izhu.zscqj.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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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商标资助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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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
110000000000

北京市商标资助金办理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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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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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1231Y2112040013000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每个批次限申报1次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受理条件: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第三章第七条:资助金申请人是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商标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受理个人申请人提出的资助申请。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1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流程中承诺办结时限为审查与决定环节的时限1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zscqj.beijing.gov.cn/
电话查询:(010)82612006-3;(010)89150317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市级初审、市级审批。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其中:1.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单位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填报准确的国外商标注册号,且注册或签发日应当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中要求的资助范围;3.同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的,每个类别按1件注册商标资助,填报时应当按照“一标一类一国”分项填报;4.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申请途径应填报马德里体系,且填写相应的国内注册申请号或注册号;非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申请途径应填报其他途径,且上传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加盖公章的译文。

办理结果:提交材料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其中:1.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单位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填报准确的国外商标注册号,且注册或签发日应当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中要求的资助范围;3.同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的,每个类别按1件注册商标资助,填报时应当按照“一标一类一国”分项填报;4.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申请途径应填报马德里体系,且填写相应的国内注册申请号或注册号;非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申请途径应填报其他途径,且上传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加盖公章的译文。

办理结果:网上受理或驳回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审查

办理时限:12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依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其中:1.填报的国外注册商标注册或签发日应当真实、有效,且符合当年度申报通知中要求的资助范围;2.填报的国外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应为商标资助金申请人;3.商标注册号、申请途径填写准确,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必须以中国商标为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非马德里体系申请的商标应当上传商标注册证书以及加盖公章的译文(译文非英语国家必须上传),且上传文件内容真实准确;4.申请人上传的《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内容一致并加盖公章,且公章名称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5.申报的国外商标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6.资助金申报期间,申请人自身信用记录良好,所申报资助的国外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办理结果:审核通过或驳回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做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办理结果:资助名单公示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北京市商标资助金支付单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undefined其他:银行转账

一、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电子

其他要求:网上初核通过后,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系统网址:http://zscqj.beijing.gov.cn/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导出的《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无需现场提交。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文件备查。

北京市商标资助金支付单

结果名称:

北京市商标资助金支付单

结果样本:

北京市商标资助金支付单.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依据名称: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京知局〔2021〕78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名录认定。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一件中国专利申请在多个国家(地区)经实质审查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只资助一次,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未经授权国家(地区)知识产权部门实质审查的国外发明专利不予资助。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同一中国商标获得多个国家(地区)的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的,在其中一个国家(地区)的一个类别获得的注册视为一件。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000万元的,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失效的商标;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1.问:谁能申报北京市商标资助金?

答: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等),且为符合当年资助通知范围内国外注册商标的第一权利人。

2.问:资助金如何发放?

答:资助金发放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在资助金资助名单中的申请人,应及时查看银行账户资助金汇款情况。

3.问:怎样知道审核结果?

答:申请人提交网上申报信息后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查询功能查看审核通过或驳回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申请材料审核结束后,会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名单。

4.问:什么时间可以申报?

答:资助金申报采取定期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申报时间以年度资助金申报通知为准。

5.问:如何注册网上申报系统账号?

答:申请人无需注册账号,只需通过首都之窗一证通平台(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

6.问:是否资助国内注册商标?

答:北京市商标资助金仅资助在国外新注册的商标,不资助国内注册商标。

7.问:是否资助续展的国外商标?

答:北京市商标资助金仅资助在国外新注册的商标,不资助续展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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