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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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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注销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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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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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作出决定,即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的注销申请审批及监管工作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人或单位与业余无线电台(站)设置人或单位一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执照并自执照注销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拆除业余无线电台及天线等附属设备并妥善处理。

办理结果:业余无线电台注销通知书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业余无线电台注销通知书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业余无线电台(站)注销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注明注销原因; 2.申请人为个人的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为单位的注明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业余无线电台(站)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3.注明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电台呼号和执照编号; 4.承诺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5.注销申请结尾处填写落款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样例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执照载明的台(站)设置使用人同注销申请提出人一致。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核要点要求;业余无线电台(站)书面注销申请要素齐全;交回的无线电台执照真实有效。

业余无线电台注销通知书

结果名称:

业余无线电台注销通知书

结果样本:

业余无线电台注销通知书(审批结果样本).pdf

有效时间:

无时限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部门规章】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铁路无线电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56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上设置、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国家铁路局对在铁路机车上设置、使用的非制式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审批权限对铁路运输企业设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实施许可。

1.问: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及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67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使用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也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使用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应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名称”一栏标识有“(业余业务)”字样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此外,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也可以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可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上查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信息(查询网址链接:https://ythzxfw.miit.gov.cn/resultQuery),以进一步确认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上载明的相关信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不得采用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例如,某无线电发射设备可实际调至430-440MHz业余频段使用,但该设备按照数字对讲机手持台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不含业余业务频率,则不得使用此类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二、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国家鼓励业余无线电爱好者通过自制、改装、拼装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自我训练、技术探索等工作。开展此类工作时,业余爱好者应当致力于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收发模块或部件的自制、改装、拼装,以提升业余无线电台设备性能和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技术能力,达到更佳的通联效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业余无线电设备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GB/T 32658-2016)和《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通用规范》(GB/T 16946-2017)等规范性文件所列技术要求。 (一)使用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自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基于电路图,通过对相关元器件(如电阻、电容、二极管、三极管、电路板、功放模块/芯片、变频器模块/芯片、滤波器模块/芯片、变压器、扬声器、开关、电源等)的组装和调试,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自制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自制设备时参考的电路图、自制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二)使用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在相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整机基础上,通过对相关发射、接收模块的改装,进而达到更好的技术指标和通联效果。改装前的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改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相关信息、元器件的购买记录、器件列表、改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改装后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得将通过升级软件实现频段扩展的业余无线电台作为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来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三)使用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 拼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将无线电台的相关部件(如无线电发射单元、滤波器单元、功放单元、电源等)进行拼装,形成相关无线电收发设备。设备测试检验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能充分证明该设备(特别是射频模块)确为拼装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各个部件的购买记录、部件列表、拼装设备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参数表(包括工作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杂散等主要射频技术参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通过对整机加装外置功放、电源等附属设备的拼装,相关整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应包含业余业务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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