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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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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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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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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5003228211024100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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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决定--【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展开】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5528828【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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