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024100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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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展开】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展开】 |
|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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