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2
02
1111000000002888XF
北京市公安局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687000
0
bd8099f0-f596-4e28-ae44-0599445c92db
cac216e2-78c7-4450-a53d-9a914bbe13d0
2^3
02
市公安局
110000000000
{"VERSION":"20211231","ONLY_ID":"179aca5d-81ed-11ea-8de7-fa163e4f9ad9","IS_CONSTRUCTION":"","POWER_NAME":"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POWER_CODE":"C0762000","POWER_ATTRIBUTE":"1","ITEM_REALITY_USELEVEL":"","YWBLX_ID":"cac216e2-78c7-4450-a53d-9a914bbe13d0"}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加入收藏 手机查看
Scan me!
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888XF2110207687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公安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展开】--【展开】
调查决定
受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受案。【展开】受案登记表【展开】
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展开】传唤证、询问笔录【展开】
取证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展开】检查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80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94条】【第1款】【第4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43(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2【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常见问题 查看全部

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