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到现场0次
加入收藏
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07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8(工作日)
18(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依法依规开展监控化学品领域监督管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有效,且证照在有效期内。
办理结果:正式受理申请。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具有全过程管理能力。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和熟悉产品性能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监控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5)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和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6)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办理结果: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1.问:什么是监控化学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2号《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具体可参照https://www.miit.gov.cn/jgsj/aqs/zcfgbz/art/2020/art_51274d57d14943b29d3dc9171a7644f5.html
服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