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07E211021011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财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财政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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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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