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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对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未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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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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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未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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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G4860922110271D4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所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未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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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依据名称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6条】【第2款】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36条】【第1款】【第4项】新闻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暂停核发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证,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对其负责人给予处分:(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新闻机构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网上咨询:

http://whzf.beijing.gov.cn/bjwhzf/zwgk/zcfg.s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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