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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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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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承诺件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2002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2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清楚、有效。
2.无线电台操作证人员姓名及操作证号填写清楚、有效。
3.申请人为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填写清楚、有效。
4.申请人为单位需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名。 6.在北京市以外取得操作证来北京办理呼号申请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与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相同。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含呼号)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呼号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1.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清楚、有效。 2.无线电台操作证人员姓名及操作证号填写清楚、有效。 3.申请人为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填写清楚、有效。 4.申请人为单位需加盖公章。 5.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名。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核要点要求。对于在北京市以外取得操作证来北京办理呼号申请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申请随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同时办理,并同时提交呼号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工信部无[2013]》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672号令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 22号令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43号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行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它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一条:¨¨¨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第三十四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1.问:没有型号核准的设备可以使用吗
答: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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