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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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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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3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工作日)
0.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app:交管1小程序:12公众号: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市级
无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
(四)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办理结果:申请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0.5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一)机动车在本市登记;
(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
(四)提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证明凭证。
办理结果:换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二)、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委托经办人办理机动车业务
(二)、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材料
材料来源: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1.问: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可以办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吗?
答:不可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必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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