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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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门头沟区交通支队车管站(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点):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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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12123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即办件
1111000000002888XF2000109143004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1(工作日)
0.5(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是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机关
市级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申请材料总要求: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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