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080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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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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