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国家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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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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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3110000000026403B2112073037000
公共服务
上级下放
无
全市
国家级垂管系统
办理信息
初审件
45(工作日)
40(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306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小程序:“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受委托组织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当年的考试公告起,北京市残联动员各区宣传考试报名通知,即可开始接受各区考生报名。
办理结果:市残联转发中国残联考试公告,动员各区考生报名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审核条件:一、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二、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告之申报人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各区负责初审,市残联负责终审。具体时间节点根据当年中国残联的考试公告具体要求落实。
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申报考试;不符合要求,告之申报人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准考证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其他:组织盲人考试时给考生发放。
一、诚信考试承诺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四、医疗按摩中等专业(或与推拿按摩相关医学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电子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区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确认
不收费
【法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残发[2017]6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终生教育,目的是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本市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四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部门规章】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7残联教就字第10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
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盲人平等参与社会、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将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对盲人(含低视力者)在从事医疗按摩技术工作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才能担负的职务,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属于临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任职条件,要符合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基本要求。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盲人医疗按摩岗位和人员特点。盲人按摩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技术职务聘任不同,它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重
要内容与基础,其认定要与将来颁布的《医师法》相一致。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岗位设置,根据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经费来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类各级(档)职务工资标准和增资额,分别按国家相应的工资制度和政策执行。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度。由单位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符合相应任职条件或通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与受聘人员签定聘约。聘约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条件等事宜。双方一经签订聘约,都应忠实履行。聘约双方出现纠纷,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颁发的中等以上医学按摩专业毕业证书的盲人,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通过考试和评审结合的方法取得任职资格。中、初级职务以考试为主,包括书面考试、答辩以及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基础理论
和基本技能、手法的检验。高级职务以评审为主,也要辅之答辩和临床测试等形式,侧重对学术水平和解决复杂疑难杂症能力的评价。
六、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设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审批程序进行。评审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七、聘任单位要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工作要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八、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应执行国家有关离休、退休的制度,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或考试之机侵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权益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弄虚作假,骗取专业技术职务或任职资格的,应予解聘或取消其资格,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收回证书,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聘书或证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当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残联组织实施。有关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日常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要关心、支
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服务。
十一、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中的盲人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
附:1.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2.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办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盲人按摩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 位 职 责
(一)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
1.在本单位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的组织与指导工作
2.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领导调查、分析、处理医疗事故。
3.负责本科专业人员的业务学习,开展学术交流,指导所属的按摩专业人员,总结临床经验,撰写学术论文,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4.了解国外医学新动态,学习和掌握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熟悉或掌握一门外语(或医古文)。
(二)主治按摩医师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承担本科的医疗、预防、教学和科研工作。
2.参加门诊和病房的会诊,并对下级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解决医疗中所遇到的难题。
3.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不断积累资料,指导实践,提高医疗按摩技术水平。
4.承担临床教学和带教实习、进修生。
(三)按摩医师(士)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治疗、科研、教学工作。
2.对患者检查、诊断、治疗认真仔细,按规定书写病历。
3.制定诊断、治疗方案,并报上一级医师。
4.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防医疗事故发生。
5.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临床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遇有疑难病症,及时向上级医师提出会诊,并制定新的治疗方案。
二、任 职 条 件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一)初级
1.按摩医士:了解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在上级专业医务人员指导下,能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按摩医师: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按摩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治疗常见病;盲人按摩中专毕业,从事医士工作五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专科(含中、西医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按摩工作二年以上;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二)中级
主治按摩医师:
——熟悉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按摩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对下一级盲人按摩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医师工作四年以上。
——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高级
1.副主任按摩医师:
——具有较系统的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了解与专业相关的西医医疗知识。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治疗部分疑难病症。
——具有较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能指导和培养下一级盲人按摩专业人员。在国家级盲文刊物及其它中医专业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临床经验总结。
——盲人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五年以上。
2.主任按摩医师:
——精通中医按摩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按摩新技术发展情况,并用于指导本专业科研工作;
——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和突出的工作成绩;有高水平的、独特的手法技巧,在诊治疑难病症方面有突出贡献;
——有高水平的专业论著,能设立实用性科研项目,并成为本项目科研带头人。能开设高水平的专业讲座,具有培养中级以上盲人按摩专业人员的能力;
——具有按摩大学本科(含中、西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五年以上。
三、资 格 评 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初级、中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事(职改)、卫生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人事部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建。
——各级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残联所属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和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承担。
(二)评审程序
——个人申请;
——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考试(包括口试、答卷、手法操作等方式);
——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由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颁发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由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印制。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结果,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四、职 务 聘 任
(一)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
(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按照岗位、职数的需要聘任获得相应任职资格的盲人按摩专业技术人员,其它医疗机构的按摩岗位应优先聘任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
(三)由聘任单位的行政领导颁发职务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四)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根据需要可连续聘任。
(五)聘任期间,应对受聘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六)被聘用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务的中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管 理
(一)人事部、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盲人按摩中心,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管理工作。
(二)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对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提出计划并进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统计工作。
(三)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试、评审、培训、发证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核准,并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严禁乱收费。
六、附 则
(一)各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当地人事、卫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地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个体、集体和全民所有制盲人按摩医疗单位中从业的医疗按摩人员。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办法
为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地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学识水平,调动广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不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的盲人按摩医院、门诊部及诊所等。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是根据盲人按摩技术工作特点,通过考试(答辩)方式,检验申请人相应理论基础和学识水平的规定程序。
三、考试科目:
鉴于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报任职资格评审考试科目如下:
(一)按摩医士、师:
《人体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按摩学基础》、《经络学》、《腧穴学》。
(二)主治按摩医师:
《解剖学》、《生理学》、《中医基础》、《中医诊断》、《推拿学》、《医古文》,要有撰写的论文(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的)。
(三)副主任按摩医师、主任按摩医师:
《推拿学》、《医古文》、(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的论文),论文答辩。
四、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个体从业者可由当地残联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费用由个人支付。收费标准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准后,报中国盲人按摩中心备案,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六、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地人事(职改)卫生部门会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
京残发〔2013〕8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13〕8号
各区、县残联,卫生局、中医管理局: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精神,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3年2月25日
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残联发〔20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格证书”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资格证书”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获准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有效证明与合法证件。盲人从事医疗按摩活动,应当依照本办法申领“资格证书”。未持有“资格证书”的盲人不得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指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第四条规定,经审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盲人。
第五条 “资格证书”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规定要求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领取发放,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作、仿制、发放“资格证书”。
严禁买卖“资格证书”。
第六条 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协调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认定及证书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区(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审核认定及“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初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复核及“资格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八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资格证书”的申领报告,填写“资格证书”登记表,领取空白“资格证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向户籍或执业所在地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资格证书”。
(一)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由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中级评审委员会及中国盲人医疗按摩高级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人员。
(二)2009年9月1日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第十条 申请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的盲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盲人);
(五)盲人医疗按摩相关专业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五款的盲人);
(六)医疗机构开具的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工作年限证明(适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三、四款的盲人);
(七)国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四、五款的盲人);
(八)近期二寸蓝底免冠照片5张(3.3 cm *4.8cm);
(九)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确认;
(十)市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认真核对申请信息,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10日前进行统计汇总,将初审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至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核。
复核合格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将在30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加盖市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并在持证人照片处加盖市残疾人联合会钢印后方为有效。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资格审核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因违反相关规定,“资格证书”被注销或者暂扣的;
(四)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按摩工作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残疾人证号、视力残疾等级、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备注以及本人相片等内容。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的发放需采用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不予审核情形消失的,由本人申请,经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并经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核准后,可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核。
第三章 年审制度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每2年审核登记1次。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不予通过: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中止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2年的;
(四)申请年审逾期6个月的;
(五)连续2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
(六)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请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医疗机构中的执业证明,需经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确认;
(五)市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符合年审条件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年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年审手续。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由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在“资格证书”的备注位置粘贴年审合格标签。未通过年审的“资格证书”无效,不得继续使用;不予审核情形消失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新审核。
第二十一条 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审结果上报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
获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资格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损毁。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破损或者遗失的,由持证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领或补发。因“资格证书”破损需换领的,应当交回原“资格证书”。因“资格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应先在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刊登“资格证书”遗失公告一周后,方可办理“资格证书”补发手续。
换领或补发的“资格证书”,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由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部门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模式对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市中医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先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备案,然后到负责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或市中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资格证书”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违反规定出具审核证明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非法取得“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由发证部门取消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残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一级卫生行政、中医管理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统计,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备案。
“资格证书”的发放每年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区(县)“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熟悉相关政策、流程、审核标准及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录入、证书打印、执业登记备案等内容,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卫医政发〔2009〕3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
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
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残联发〔2010〕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
残联发〔2010〕2号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经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是评价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否具有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术水平的考试。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方式分为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两个单元。
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成绩均合格的,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合格证明》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从事医疗按摩活动资格的证明文件。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及考试大纲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5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具体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组成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两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考务组织管理及有关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工作;
(二)组织制定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和收回答卷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综合笔试考试成绩,复核实践技能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分析报告;
(六)指导监督各地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业务工作;
(七)承担命题专家及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向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九)完成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考务管理;
(三)接收、转发报名信息、试卷、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寄送报名信息、答卷等考试资料;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复核考生报名资格,核发《准考证》;
(六)负责接受本地区的试卷,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七)组织实施考试;
(八)考试结束后清点、寄送答卷,并销毁试卷;
(九)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处理、上报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十一)完成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生报名情况设置考场,报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可以申请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2009年9月1日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的;
(二)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张;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15年以下工作证明;
(四)第二代视力残疾证复印件;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对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汇总上报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复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准考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四条 在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试卷、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所辖区内的考生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五条 考生按照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设若干实践技能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1名为主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确定。主考官应具备有副高以上推拿按摩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聘任,任期2年,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级以上推拿按摩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的医疗按摩人员;
(二)经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的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第十八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应试者直系亲属的;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五章 综合笔试
第二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综合笔试试卷、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结束后,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将考试答卷密封送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将考试情况报告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综合笔试合格标准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考生成绩单由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考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处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建议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的;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的;
(三)泄露阅卷评分工作情况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委员会对所在的省级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的,相应范围内考试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残联发[2014]57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残联发[201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
为更好地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患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盲人医疗按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素质,继承发展医疗按摩特色优势,规范盲人医疗按摩队伍建设,推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管理,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并结合盲人医疗按摩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推拿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盲人医疗按摩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已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并从事医疗按摩活动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实施
第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行二级管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全国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地区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规定和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规定;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负责定期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和提出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审定和公布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并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
(三)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四)对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定期向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汇总报送继续教育项目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
第九条 地(市)级残联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残联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所在单位要有专人管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实施主要依靠各级盲人按摩学会和中医药及盲人医疗按摩机构。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培训,提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近、就地学习。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托中医药及盲人医疗按摩临床、教育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网络。
第十三条 各级盲人按摩学会应当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中发挥作用,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研究、咨询和教学指导,并组织实施有关的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建设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师资队伍,选聘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教师。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继续教育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六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推拿学及盲人医疗按摩的特点,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学习中医推拿和盲人医疗按摩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按照相应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初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充实医疗按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加强医疗按摩专业技能培训,培养独立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能力。
中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增新和拓展医疗按摩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医辨证思维能力及医疗按摩专业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重点学习中医推拿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知识和技术,提高医疗按摩继承与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考虑并满足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特点和需求,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根据学习对象、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讲座、网络教育、学术会议、业务考察、撰写论著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和盲人医疗按摩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登记 考核 评估
第二十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全国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管理,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具体实施登记的单位;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学分和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监制,省级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监制。
第二十二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包括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活动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继续教育学分每2年不少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Ⅰ类)30学时10学分,省级(Ⅱ类)90学时15学分。学分的计算和授予,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由继续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地市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残疾人联合会定期统计本地区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年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备案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在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经费列入预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本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举办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京中医政字[2016]1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关于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16]143号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加强、规范我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7号)、《关于贯彻实施<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意见》(残联发〔2010〕9号)和《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4〕2号)以及国家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资格证书管理、执业备案和继续教育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盲人医疗按摩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视力残疾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取得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从事医疗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
二、关于执业规范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关于执业备案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前,应由医疗机构到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申请审核表》一式3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变更执业地点时,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无须变更;不属于原备案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先到原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止备案,再到新的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流程备案。
四、关于职务评审
北京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文件执行。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医管理局组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在医疗机构执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工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五、关于继续教育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成立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委员会,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残联发〔2014〕57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由残疾人联合会组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市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盲人医疗按摩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中医管理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监制。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内在医疗机构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联络工作。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管理。
六、关于促进就业
支持本市医疗机构设立推拿按摩(盲人医疗按摩)科室,招录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安置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关于社会宣传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残疾人联合会应高度重视对盲人医疗按摩工作的宣传,主动协调各宣传部门和相关单位,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政策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北京首善之区建设。
八、关于监督管理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管理局和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研究制定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管理,规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合法执业;加强对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维护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督导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1月10日
1.问:二、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在哪里报名
答:答:在户籍所在地或从业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残联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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