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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审批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306328148H2000132039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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