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22102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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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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