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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
11110000000029209E
市司法局
110000000000

执业证书的换发与补发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2009322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19号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涂改、出借、抵押或者转让。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该公证机构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监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律师变更姓名换发执业证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律师变更身份证号换发执业证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3、执业证换领和补发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4、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5、外省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6、律师事务所同城分所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7、公证员执业证书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8、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9、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10、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11、公职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12、公司律师工作证换发或补发申请市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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