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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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要符合《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规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八) 满足《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京科发〔2020〕13号)和年度工作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二、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frfw.html)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相关栏目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清晰完备,按要求签字盖章,描成PDF格式文档并上传提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8:30-17:30(8:30-9:00、12:00-13:30、17:00-17:30为延时服务时间)、周六9:00-13:00(周六为延时服务时间,需预约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临时窗口(季节性事项,具体受理时间以市科委通知公告为准)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78107;(010)5557777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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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000706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706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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