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6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4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条】【第3款】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4条】【第4款】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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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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