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4772110225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审计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审计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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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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