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204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记录不全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罚,给予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处罚。 | ||
处罚结果名称 | 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罚,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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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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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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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8条】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生产环境设施方面的标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第34条】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