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03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司法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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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