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34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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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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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报告、12345热线转件或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需要移送其他机关的,移送相关部门;符合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条件的,可执行简易处罚程序。【展开】 | 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判断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否需要处罚,不存在违法行为不需要处罚的撤销立案。【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撤销立案审批表【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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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7条】【第1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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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第1款】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第19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委员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展开】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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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条】【第1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第12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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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33条】【第2款】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施工许可条件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83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展开】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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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5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