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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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8:30 - 12:00; 下午: 12:00 - 17:3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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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承诺件
11110101358997140H3110121045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无
市级自建(垂管)

办理信息
自办件
30(工作日)
2(工作日)
无
不收费
否
否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区级
无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校验,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各年度工作总结。 (3)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4)校验期内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6)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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