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5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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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展开】 | 1 符合受理条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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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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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退(抵)税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4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 |||||||
(一) | 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的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
五、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 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 | |||||||
(一) |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
(一)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 (人)名称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特殊情况的退税需报送资料以基层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1份;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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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