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022449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处罚的行为 | 对经营者未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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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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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依据名称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 年第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9条】经营者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有效的防护用品,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环保和卫生教育、培训。 【第22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