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5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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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大飞机/新支线飞机未明确规定时限及资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具体文件要求时限报送) 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4.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其他符合条件纳税人具体范围如下: (1)行业范围 ①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a:《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b: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②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行业名称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统计) 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 医药制造业 3 化学纤维制造业 4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金属制品业 6通用设备制造业 7专用设备制造业 8汽车制造业 9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0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2仪器仪表制造业 13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研究和试验发展 16专业技术服务业 17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18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9电网企业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电网企业除外)。 7.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省局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展开】 | 可予退税的,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办理退库手续【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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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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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退(抵)税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4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 退税【展开】 |
二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还应报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进口协议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三 |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购进合同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展开】 |
四 |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不涉及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
(一) |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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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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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