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7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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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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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符合条件即时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或退回。【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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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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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2015年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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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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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9〕5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