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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46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税收
征收结果名称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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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1 符合受理条件:收取资料并加盖公章。2 不符合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材料规格>【展开】
二、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
(一)、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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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展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6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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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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