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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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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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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65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税收
征收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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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办理结束后,在《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或《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提供除“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以外的跨境应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申请免征增值税的。
(一)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一)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复印件【展开】
四、提供国际运输服务
(一)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复印件【展开】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一)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六、纳税人发生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应税行为
(一)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
(一)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复印件【展开】
八、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
(一)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复印件【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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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 【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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