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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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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7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税收
征收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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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5.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6. 办税服务厅地址、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展开】
符合资料的即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出口发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 《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委托出口的企业应报送 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材料原件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九、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应报送
(一)《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收汇凭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应报送
(一)《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报送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二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商务部及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三、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应报送
(一)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五)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六)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报送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四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报送 销售合同,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需填写购货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和购货企业名称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五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报送 列明销售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六、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报送
(一)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七、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报送
(一)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需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填写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需提供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复印件,出口发票,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先退税后核销”业务应报送
(一)出口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展开】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仅第一次申报时报送【展开】
(三)出口销售明细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及电子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五)年度财务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展开】
(六)收款凭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取得预付款的报送【展开】
(七)“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十九、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应报送
(一)《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出口自用旧设备免退税申报电子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五)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报送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说明材料以及代理出口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十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通过保税区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报送 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保税区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十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报送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加盖银行印章的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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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二)申报资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③出口发票;④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购进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国内免税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企业应单独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并在免税原材料购进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在当期进行调整。在当期用负数将前期错误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办法或征税办法,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跨年度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如须实行免税或征税办法,不用负数冲减,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的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分别按本办法第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生产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四条,外贸企业和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报〔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不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发票,属于生产企业销售的提供普通发票〕外,下列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一)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有免税品经营企业报关专用章;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提供海关对免税店销售货物的核销证明。   
(五)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 6.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销售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应提供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出口发票。  
(八)生产并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与航空公司签订的配餐合同;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表(须注明航班号、起降城市等内容); 3.国际航班乘务长签字的送货清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内容)。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的退(免)税,应在申报报表中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对应的标识。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第(十)项第1目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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