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3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资源税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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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申报/收件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内容完整,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受理或退回【展开】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展开】 | 符合条件,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即时办结【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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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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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采以原矿、精矿为征税对象的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 |||||||
(一) |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经营中外合作油气田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水资源税纳税人,应报送: | |||||||
(一)、除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以外的纳税人 | |||||||
1 |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城镇公共供水、农业、特殊用水类别的纳税人 | |||||||
1 |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具有减免性质代码的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除按照规定报送上述(一)或(二)外,还应 | |||||||
1 | 《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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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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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率的部分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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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6〕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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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7〕8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