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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耕地占用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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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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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耕地占用税申报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32000 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征收种类 税收
征收结果名称 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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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受理
申报/收件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内容完整,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受理或退回【展开】
受理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展开】 即时受理【展开】
审查与决定
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即时办结【展开】
颁证与送达
发证
结果名称
耕地占用税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
样表下载
其他要求
《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经办人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三、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四、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还应报送
(一)实际占地的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不涉及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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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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