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土地增值税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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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展开】 | 即时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展开】 | 即时办结【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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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其他:电子税务局送达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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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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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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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展开】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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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法字[199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