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813Q31106080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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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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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决定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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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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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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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福发〔2018〕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明确,执法检查。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权,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养老服务机构违法或不规范服务行为。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