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06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增值税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
申请受理 |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2)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需要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完成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稽核比对,对申请资料符合条件且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展开】 |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审核不通过的,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反馈给纳税人。【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其他:电子税务局送达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
一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 | |||||||
(一) | 第三方材料或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各省税务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 第三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 (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税务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