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9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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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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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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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符合国别报告准备条件的还应报送 | |||||||
(一) | 国别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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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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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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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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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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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