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11049012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无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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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展开】 | 决定【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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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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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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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停止执行。2013年7月1日以前,企业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进料加工手(账)册,按原办法办理免抵退税申报、进口料件申报、手(账)册核销(电子账册核销指海关办结一个周期核销手续后的核销)。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企业,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该期间税务机关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计算并与企业确认2013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手(账)册核销的企业,当年进料加工业务的计划分配率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企业应在首次申报2013年7月1日以后进料加工手(账)册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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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以双委托方式(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业办理)从事的进料加工出口业务,委托方在申报免抵退税前,应按代理进口、出口协议及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载明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