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4903268N3113249149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 ||
受理条件 | 前置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 2.实际经营面积<300㎡ 3.地上空间,不包含任何地下空间。 提示:1.如发行预付费卡需要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普通餐饮、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含6㎡,含20㎡)或20㎡~150㎡(不含20㎡,含150㎡),则不含库房和专间食品处理区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4(且食品处理区面积不低于6㎡);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不含150㎡,含500㎡),则不含库房和专间食品处理区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5;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1500㎡(不含500㎡,含1500㎡),则不含库房和专间食品处理区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6;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0㎡-3000㎡(不含1500㎡,含3000㎡),则不含库房和专间食品处理区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7;如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则不含库房和专间食品处理区占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的比例≥1/8。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场所的条件符合《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关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若干规定》以及《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等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项目填报信息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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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