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0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税务机关反馈《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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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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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受理或不予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审核通过的,税务机关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审核未通过的,税务机关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反馈给纳税人。【展开】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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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其他:电子税务局送达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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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复印件【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填写申报表。 3.办税服务厅地址、北京市网上税务局网址,可在北京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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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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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