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04300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征收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 否 | 征收种类 | 税收 |
征收结果名称 | 个人所得税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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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展开】 | 确认录入系统的数据与纳税人提交资料内容一致,且符合相应数据填报标准【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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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申请材料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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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二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三 |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四 | 财产原值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五、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 |||||||
(一)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备注>【展开】 |
(二)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六、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 |||||||
(一)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备注>【展开】 |
(二) |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受理标准>提供材料依据>【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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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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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展开】 |
【部门规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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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09〕16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条第一款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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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0〕7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