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4903268N3113249408000 | 服务对象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 ||
受理条件 | 1、已办理企业登记(含相应业务范围)、税务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在京首次新参保职工社保登记。 2、凡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需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旅店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游艺厅(室) (四)游泳 (五)博物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如果是在商场里开办,商场没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的话,个人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如果不在商场开办,经营面积在300㎡以上的话,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否则不予办理此主题。 4、经营面积为300㎡以上(含300㎡)同时合同款在30万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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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设定依据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