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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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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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外来劳动力个人就业登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实施编码: 11110101067308122H3112011285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九条 单位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 个人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地点、就业时间等情况。【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252号) 一、自2018年12月2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的,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不再单独办理。 二、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以下简称“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短信方式提示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人员办理结果,将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告知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镇社保所”)。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于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联系、入户走访等方式,告知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结果、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复核途径等内容。 三、两项登记合并办理过程中发现登记失业人员姓名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记载姓名不一致的,失业登记地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核实。经核实确认,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四、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或对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填写《复核申请表》(附件),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其中: (一)两项登记合并办理不成功申请合并办理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申请人符合两项登记合并办理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生成就业登记信息。 (二)两项登记合并办理结果有异议申请撤销的,申请人应持《复核申请表》向街镇社保所提出复核申请,街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录入信息系统,街镇社保所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发现,确属有误的,为申请人恢复相关信息。 五、两项登记合并办理后,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或经营地街镇社保所打印《档案接转和就业失业业务明细表》作为办理就业登记的凭证。其中,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后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8〕170号)第二条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京就发〔2019〕1号)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其他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20〕11号)(三)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登记失业人员机制,每月开展1次跟踪调查,了解失业人员情况,做好持续帮扶工作。加强数据动态更新,通过数据比对、实地走访、电话调查等方式,了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失业情况,定期更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对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的登记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个人(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不得简单以连续了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上述失业登记注销情形的,不得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展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