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21101027433376242311067400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无 |
显示更多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 | |||
检查方案 | 市、区两级地方志机构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察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决定 | 依照检察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察【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地方志工作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