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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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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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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9:00,午12:00-13:30,晚17:00-17:30。周六(非法定节假日),通过预约电话66206216预约办理“权益记录、社保卡及转移接续相关业务”,上午08:30-12:30。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中心二层大厅1-20号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D座综合窗口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4.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来源:《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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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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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4.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来源:《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条)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08:30-9:00,午12:00-13:30,晚17:00-17:30。周六(非法定节假日),通过预约电话66206216预约办理“权益记录、社保卡及转移接续相关业务”,上午08:30-12: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中心二层大厅1-20号窗口;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D座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社保中心二层大厅1-20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2014001001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001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001001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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