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94031102111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劳动保障监察队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
处罚的幅度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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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