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940311021115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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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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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9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9条】【第1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向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29条】【第2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34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为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