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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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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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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经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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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37866N3110224238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层级 区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处罚的行为 【第15条】【第1款】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37条】【第1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的种类 罚款
处罚的幅度 【第15条】【第1款】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37条】【第1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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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15条】【第1款】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第37条】【第1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64(工作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261801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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